虞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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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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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规定

发布者:虞庄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8日|分类:刑事辩护 |2502人看过

    虞庄,义乌律师,联系方式:15669539699,研究生学历,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刑法第312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⑴涉案赃物价值4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⑵两年内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实施该行为的;

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3次以上的;

⑷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且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①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用于抵债;②拆解、拼装、组装;③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④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⑤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⑥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

⑸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涉案赃物价值10万元以上的;

⑵实施第一款第⑷项规定的行为所涉及的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5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

⑶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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