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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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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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量刑规定

发布者:虞庄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8日|分类:刑事辩护 |812人看过

虞庄,义乌律师,联系方式:15669539699,研究生学历,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刑法第340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⑴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5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20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万元以上的;

⑵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5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2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000元以上的;

⑶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⑷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⑸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⑹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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