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庄,义乌律师,联系方式:15669539699,研究生学历,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刑法第340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⑴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5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20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万元以上的;
⑵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5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2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000元以上的;
⑶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⑷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⑸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⑹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