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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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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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量刑规定

发布者:虞庄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8日|分类:刑事辩护 |1111人看过

虞庄,义乌律师,联系方式:15669539699,研究生学历,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刑法第359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⑴引诱、容留、介绍卖淫2人次以上不满20人次的;

⑵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⑶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⑷引诱、容留、介绍孕妇卖淫的;

⑸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患有艾滋病、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引诱、容留、介绍卖淫20人次以上的;

⑵引诱、容留、介绍卖淫3人次以上,且具有前款第⑵项至第⑸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⑶引诱、介绍他人到境外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境外人员到境内卖淫的;

⑷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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