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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量刑规定

发布者:虞庄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7日|分类:金融证券 |519人看过


刑法第189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⑵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⑵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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