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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量刑规定

发布者:虞庄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7日|分类:金融证券 |332人看过

         虞庄,义乌律师,联系方式:15669539699,研究生学历,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刑法第178条第一款【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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