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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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浙江浙融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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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量刑规定

发布者:虞庄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6日|分类:刑事辩护 |515人看过

         虞庄,义乌律师,联系方式:15669539699,研究生学历,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刑法第146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⑴造成重伤1人以上不满3人的;

⑵造成轻伤3人以上不满10人的;

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⑷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⑴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⑵造成重伤3人以上的;

⑶造成轻伤10人以上的;

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⑸后果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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