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庄律师

  • 执业资质:1330720**********

  • 执业机构:浙江浙融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刑事法治·贷款诈骗罪专题】浅析审查贷款诈骗和骗取贷款罪的审查方法

发布者:虞庄律师|时间:2022年11月04日|分类:抵押担保 |891人看过

随着国家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贷款业务作为直接服务实体经济的传统业务,近年来也成为信贷犯罪的高发领域。在司法实践中,贷款诈骗、骗取贷款的案件逐年增多,但对于两罪如何进行法律适用,仍具有一定复杂性。[1]本文从犯罪构成要件入手,借鉴现有理论观点,从主客观两方面分析贷款人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建立贷款诈骗与骗取贷款的审理步骤,明晰此类犯罪的认定思路。


一、法益侵害性的审查


(一)主体法律性质审查


需要审查主体是单位还是个人。单位可以成为骗取贷款罪的犯罪主体,但是我国刑法却仅仅规定了自然人才是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单位能否成为该罪的主体没有明确规定。与此种情况相对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又有很多公司通过集体决策,为了非法占有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贷款,对金融机构或银行实施诈骗。按照罪刑法定原则以及《刑法》第30条之规定,对于之前出现的这种情形,司法机关就不能认定单位构成贷款诈骗罪,现实中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和理论研究者已经对此达成共识。从另一个意义上说,如果单位实施了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为,那么单位能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应该怎么追究刑事责任,成为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但是该问题现在已经不存在争议,因为在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刑法第30条的解释》,在该立法解释中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明确,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自然人犯罪。例如:单位领导集体决定实施盗窃,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虽然刑法规定单位不能成立盗窃罪的主体,但是可以直接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自然人犯罪,也即盗窃罪。同理,刑法规定贷款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按照以前司法解释,要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这是错误的,如果这样定,那么就不能构成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所以应当对组织、策划、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自然人以贷款诈骗罪论处。[2]


(二)危险行为一致性的审查


还需要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欺骗手段。贷款诈骗罪与诈骗罪为特殊法条与一般法条的关系,不论是贷款诈骗还是普通诈骗,均包含“诈骗”这一行为,而在骗取贷款犯罪中,又存在“骗取”这一行为。两罪中的诈骗和骗取是否具有区别,我们审查时,对两罪的实行行为是否应统一判断?理论上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意见。笔者同意肯定说,就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来说,贷款诈骗中的“诈骗”与骗取贷款中的“欺骗”并无本质区别,两罪从立法目的及客观行为的内在逻辑上是一致的,两者的实行行为均包含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而贷款诈骗之所以使用诈骗这一词汇,意在实施欺骗行为以外,强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这是犯罪构成主观方面考虑的问题。因此单从“骗”这个行为就认定欺骗金融机构行为人的行为涉嫌贷款诈骗罪还为时尚早,其行为还要看行为人是否有其他客观行为以及主观行为的内容来判定。[3]对于如何判断客观行为,我国《刑法》第193条对此进行了类型列举式规定,该规定本质上是对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具体说明。规定中列举了如编造引进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的,使用虚假产权证明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使用虚假经济合同的,以及其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4]本罪犯罪行为的逻辑结构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行欺骗行为——金融机构人员陷入认识错误——基于认识错误发放贷款——行为人取得贷款并据为己有。所以骗取贷款在客观行为上与贷款诈骗一致,唯一不同之处就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用的目的。


(三)危险盖然性的审查


在审查判断欺骗行为时还应注意,申请贷款的人即使实施了一定程度的欺骗行为,也不必然意味着贷款人所有带有类似性质的行为都应评价成骗取贷款或者贷款诈骗中的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我们应区分民事欺诈和刑事欺骗的区别,只有当行为人实施的欺骗行为达到一定严重程度,达到高度盖然性,足以使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信贷业务办理中从根本上或基础上产生了错误认识,才应评价为刑法中的欺骗手段。也就说,贷款申请人的行为在欺骗程度上达到致使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产生了错误认识,而且工作人员由于这种错误认识,对贷款进行发放,才能够达到构成犯罪的要求。[5]


举例说明,在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骗取贷款案中,嫌疑人A为了帮助B购买房子,在银行办理购房贷款过程中,A为了让贷款程序顺利进行,就伪造了一份公司章程,内容写道:该公司系A和B两人共同出资成立的,实际上B仅仅在一家公司中担任高管,实际上也确实有较高的收入,但是远没有达到4万元的程度,之后,A又模仿B的签名,并在上述材料签字,之后贷款得以顺利发放。经计算,A帮助B从银行获得了房屋贷款200多万元,B贷款之后均能一直正常还款。


A在帮助B申请房屋银行贷款过程中,在其向银行提供的收入证明内容上,虽然确实虚增了B的工资收入水平,也存在虚构B为公司出资人的行为,他的行为带有一定程度的虚假,对银行工作人员在审查贷款时确实起到一定误导作用,但需要注意的是,B在其公司的确是经理,而且也有很高的工资收入,后期B在还款时也能按期归还贷款,没有给银行造成实质性危害,也能从反过来印证B具有还款能力的事实。经过综合考虑,检察机关认为,A虽然帮助B虚增B的月工资收入,也虚构了B的职务,但其行为情节属于显著轻微,因此不适合被评价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6]


(四)实害结果涵摄范围的审查


对行为的危害后果也要进行审查。贷款诈骗罪只有贷款数额较大才成立本罪。根据立案标准,诈骗数额达到2万元的应当追诉,该危害结果在司法实践中较易认定。对于骗取贷款罪的立案标准,我国刑法是按照情节严重和损失结果的标准进行判定。具体来说,行为人骗取贷款的行为必须符合骗取贷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给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在刑法中对该立案标准的表述也为司法机关自由处置留有一定空间,因为其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情节的,如果办案机关认为构成犯罪也可进行立案。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往往将刑事立案前不能归还的贷款定为损失,笔者认为此举值得商榷。根据相关规定,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可按相应标准审核认定为呆账损失,并按规定程序予以核销。所以认定损失应当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积极采取措施、回收贷款为前提,包括民事救济措施。只有在采取民事途径仍无法回收贷款的情况下方可认定。


有的学者认为,只要没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就属于市场经济中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没有给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危害,那么就不构成骗取贷款罪。对此笔者不能认可,之所以我国刑法对骗取贷款罪区分了不同情形,并规定了兜底条款,就是为了防止一些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采取“小额多贷”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这种类型的行为已经给金融管理秩序以及银行金融财产造成风险,没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是非罪的必要条件。[7]


二、主观罪过性的审查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司法实践中具体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仅要审查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还应当从客观行为进行审查。


(一)可期待收益的审查


首先要看申请贷款时,行为主体的财务状况,如果主体是单位,要看单位资金短缺程度以及经营业务能否正常运转,必要时需要对公司进行审计。如果行为主体是个人,要看其个人银行账户流水、个人家庭财产收入支出情况。如果行为人收入稳定,家庭财产和收入能够保证贷款按时归还,那么就可以推定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8]如果行为人债台高筑,收入不稳定,家庭财产根本无法保证能够按时还款,那么就可以判断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主观恶性的审查


在审查贷款人的主观目的时,还要判断贷款用途,如果行为人在开始贷款时,其目的就是为了进行赌博等违法活动,那么就可以判断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贷款资金用于经营投资或者其他正当性用途,即使后期因投资不善导致贷款无法按期归还,也不应当认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9]


三、结语


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许多信贷犯罪案件的出现,但目前对于贷款诈骗和骗取贷款犯罪的认定还存在一些问题,原因之一就是对这两个罪名的犯罪构成以及法律理论没有清晰认识,导致这类案件很难审理,造成在司法实践中的混乱。笔者希望此篇文章能对正确办理案件起到一定作用。


参考文献


[1]柳忠卫.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疑难、争议问题研究.[J]法学评论,2009(1):112-119。


[2]柏浪涛.刑法攻略[M].法制出版社,2016。


[3]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M].法律出版社,2016。


[4]陈文昊.骗取贷款罪定界——“非法占有目的”的民法视角[J].昆明学院报,2016(4):74-79。


[5]王爽.关于贷款诈骗、高利转贷罪以及骗取贷款罪的认定研究[J].法学研究,2016(4):77-78。


[6]逄政.骗取贷款罪司法实务若干问题研究[J].上海金融,2016 (12):59-66。


[7]吴杰,张梅.使用虚假材料骗取贷款的行为定性[J].中国检察官,2015(220):45-47。


[8]林静.骗取贷款的若干问题[J].法学杂志,2017(2):134-140。


[9]马长生,贺志军.四个层面解析骗取贷款罪司法认定[N].检察日报,2017-7-12。


作者:赵家仪  黑龙江大学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