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书面劳动合同并非判断劳资双方是否真实建立劳动关系的绝对标准,实际用工是否发生应是判断的要件之一。仅有订立“劳动合同”之名,而无“用工”之实,该“劳动合同”无法作为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此类不以建立真实劳
书面劳动合同并非判断劳资双方是否真实建立劳动关系的绝对标准,实际用工是否发生应是判断的要件之一。仅有订立“劳动合同”之名,而无“用工”之实,该“劳动合同”无法作为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此类不以建立真实劳动关系为目的而订立的“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法调整,应为普通民事法律所调整,可以适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