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杨琴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广东其仁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仅有“劳动合同”之名而无“用工”之实该“劳动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发布者:徐杨琴律师|时间:2019年11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367人看过


摘要: 书面劳动合同并非判断劳资双方是否真实建立劳动关系的绝对标准,实际用工是否发生应是判断的要件之一。仅有订立“劳动合同”之名,而无“用工”之实,该“劳动合同”无法作为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此类不以建立真实劳

  书面劳动合同并非判断劳资双方是否真实建立劳动关系的绝对标准,实际用工是否发生应是判断的要件之一。仅有订立“劳动合同”之名,而无“用工”之实,该“劳动合同”无法作为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此类不以建立真实劳动关系为目的而订立的“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法调整,应为普通民事法律所调整,可以适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