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戴凯泉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27日 25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祁东XX,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XX。
投资人:伍双全,男,198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XX,湖南XX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XX。
法定代表人:张XX,系公司董事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X,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X,湖南XX律师。
原告祁东XX与被告XX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原告祁东XX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祁东XX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祁东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祁东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