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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财政事务中心、湖南省XX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戴凯泉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27日 11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财政事务中心(原衡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解放大道XX。

法定代表人:王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XX,湖南XX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省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XX。

法定代表人:胡XX。

被执行人:湖南省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XX。

法定代表人:胡XX。

被申请人:胡XX。

本院在执行原申请执行人衡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湖南省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湖南省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衡阳市财政事务中心向本院申请追加胡XX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组织了听证,衡阳市财政事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XX参加了听证。被申请人胡XX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财政事务中心提出申请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XX公司、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04民初16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XX公司、XX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衡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江头煤矿资产出让款397XXXX8078.45元及利息。但XX公司、XX公司一直未履行其义务。经查询,XX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胡XX是其唯一股东。根据《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胡XX为本案被执行人,对XX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为证明上述事实,衡阳市财政事务中心提交了下列证据:1、XX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2、本院(2020)湘04执92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3、本院(2021)湘04执恢4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被申请人胡XX没有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2018年12月20日,本院作出(2016)湘04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XX公司、XX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衡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江头煤矿资产出让款397XXXX8078.45元及利息;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法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55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20504元,由二被告负担256403元,原告负担64101元。该判决生效后,二被执行人XX公司、XX公司均未履行其义务,衡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后,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92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XX公司、XX公司银行存款400XXXX1865.9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分别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0年11月11日,因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作出(2020)湘04执92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3月3日,该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21)湘04执恢46号。因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1)湘04执恢4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衡阳市机构改革涉改处级事业单位调整的批复>》(湘编办复字[2019]8号),撤销衡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组建衡阳市财政事务中心,该中心承接衡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资产和债权债务,并负责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再查明,XX公司成立日期为2008年1月25日,认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亿元,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法定代表人均为胡XX。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XX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书(2016)湘04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且未提供其财产足以清偿对衡阳市财政事务中心的债务的证明,股东胡XX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XX公司申请追加胡XX为本案被执行人,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胡XX为本案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戴凯泉律师,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监事、合伙人、知识产权委员会主任,湖南人和(桑日)律师事务所主任,湖南工商大学客座教授、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40520********31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土地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