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王某参与单位组织的商品房团购,与开发企业签订《团购协议》,约定以王某对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合法债权抵付部分购房款,房屋交付、产权登记及剩余房款支付均以合同约定条件为限。后双方就债权抵房款是否有效、剩余房款付款条件是否成就、逾期利息起算点等产生重大争议,王某一审、二审均处于不利结果,不仅被判令支付大额剩余房款,还被判令从较早
时间起算高额逾期利息,权益严重受损。
王某不服生效判决,依法申请检察监督并启动再审程序,委托徐德强律师担任再审阶段诉讼代理人,全面推翻原审不利认定,最终实现重大胜诉。
二、原审核心争议与不利结果
开发企业主张王某未足额支付房款,否认借款抵房款的效力,诉请支付剩余房款及高额逾期利息。
原审法院认定:
借款抵付部分购房款有效;
剩余房款付款条件已成就,王某应支付剩余房款;
利息起算点过早,仅以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时间为依据,未考虑工程竣工验收这一关键合同条件,判令王某自 2013 年起承担利息,大幅加重王某负担。
生效判决判令王某支付大额剩余房款及长期逾期利息,已进入执行程序并实际履行。
三、律师核心办案思路与关键突破
徐德强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复盘全案证据与裁判逻辑,精准锁定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两大突破口,构建严密再审代理方案:
夯实 “借款抵房款合法有效” 基础
梳理借条、款项交付记录、单位证明、财务见证、开发企业内部利润抵扣说明等完整证据链,证实多方协商一致、以合法债权抵付购房款,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王某已履行部分付款义务奠定铁证基础。
驳斥开发企业 “未收款、抵款无效” 的抗辩,稳固王某已付大额房款的核心事实。
直击原审最大硬伤:付款条件与利息起算点错误
严格依据《团购协议》约定,主张剩余房款支付以 **“取得预售许可 +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两项条件同时成就 ** 为前提,二者缺一不可。
再审中提交并促成法院调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新证据,证实开发企业直至 2016 年底才完成竣工验收,原审以 2013 年预售许可时间作为利息起算点,完全违背合同约定与客观事实,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一并解决产权登记与尾款扣押争议
提出合同约定每套扣押部分房款待办证后付清,开发企业负有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原审未处理办证义务及扣押房款,导致合同履行悬而未决,增加当事人诉累。
诉请法院一并裁判办证义务与扣押房款支付节点,实现案结事了。
四、再审胜诉结果(全面改判,维护委托人核心利益)
再审法院完全采纳徐德强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重大改判:
(1)维持借款抵房款有效、合同继续履行的认定;
(2)纠正利息起算点:将逾期利息起算时间从 2013 年调整为2017 年,大幅减少王某利息负担;
(3)明确开发企业限期办理案涉房屋不动产权属登记,王某履行协助义务;
(4)确定剩余扣押房款待王某取得房产证后三日内支付,实现权利义务对等。
本案再审改判,实质纠正了原审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避免王某承担不合理的巨额利息,同时明确产权登记这一核心合同目的,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五、律师贡献与案件价值
专业精准,直击要害:在一审、二审均不利的情况下,精准抓住付款条件成就、利息起算点、竣工验收时间三大核心争点,以合同文义与客观证据推翻原审错误认定。
证据为王,细节制胜:通过梳理历史证据、推动调取竣工验收关键档案,用铁证还原事实,为再审改判提供坚实支撑。
系统解决,避免诉累:不只追求利息改判,同时推动法院一并处理产权登记、扣押房款支付,一次性理顺合同全部权利义务,真正实现委托人购房与维权双重目的。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商品房团购中债权抵房款效力、付款条件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利息起算点以全部条件成就为限等裁判规则,为同类商品房买卖纠纷提供重要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