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原告向被告武汉市XXXX提供货架,被告武汉市XXXX未支付足额货款,故原告起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确认被告武汉市XXXX尚欠原告武汉XX公司货款 66,000 元;
二、被告武汉市XXXX于 2024 年 4 月至 2026 年 12 月每月 25 日前向原告武汉XX公司支付2000 元;
三、如被告武汉市XXXX有任意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则原告武汉XX公司有权就全部未还金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武汉市XXXX还需自 2022 年 11 月 20 日起,以 66,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3.45%,向原告武汉XX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清偿完毕为止;
四、此协议生效后,原告武汉XX公司不得再以本案事实为由向被告杜X、武汉市XXXX提出赔偿要求和主张任何权利;
五、案件受理费 2110 元,由原告武汉XX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收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
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