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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7

合同纠纷一公司债务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吗?那可不一定...

发布者:徐德强|时间:2025年03月27日|283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原告Y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与被告彭某及第三人汤某因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原告主张被告彭某与第三人汤某共同承担201x)浙 0xx5 民初 4xx6 号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认为该债务系汤某用于夫妻共同经营驾乘公司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彭某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代理律师策略与辩护观点

被告彭某的代理律师徐德强从多个关键角度展开辩护,成功为彭某争取到胜诉结果。

1、关于彭某是否参与公司经营

徐德强律师指出,彭某仅是驾乘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从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彭某虽登记为股东,但其认缴出资并未实际出资,也从未享受过股东权益,未行使过表决权、决策权等。为证明此观点,徐德强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多份关键证据,包括《W租车网点加盟协议书》《D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销售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门店转让合同》《微信平台建设服务合同》《租车单》等,这些合同及租车单中均无彭某签名,充分表明从加盟租车公司、购买租赁汽车、门面租赁、出租汽车等经营业务都是汤某一人操控,以汤某个人名义进行实际经营,彭某并未参与其中。

2、关于债务性质的认定

徐德强律师强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一方对外负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从严把握。案涉货款数额较大且不具有共债共签的情形,且无证据证明汤某所负债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虽然Y公司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但徐德强律师指出,使用所购车辆的主体驾乘公司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与夫妻个人相互独立,债权人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追及该公司责任。驾乘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股东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即使汤某将涉案车辆用于驾乘公司经营,也不能因此认定彭某共同经营并判令其共同承担责任。
此外,徐德强律师还指出,Y公司以驾乘公司的收益分享为由主张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收益分享是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必然逻辑,并非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理由,收益分享是夫妻双方内部事项,与对外共同承担债务无直接关联。

3、关于彭某是否协力经营的事实

徐德强律师进一步阐述,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是共同承担责任的核心要素,不能仅因彭某汤某均为驾乘公司股东便当然推断二人共同参与公司生产和经营活动。彭某称其挂名且未实际任职、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和管理,提交的多份合同也仅有汤某签名。对于彭某是否实际参与公司经营这一内部安排,徐德强律师认为,Y公司依据商事登记主张彭某参与经营,但彭某已举示未参与经营的证据,Y公司仅凭工商登记信息难以证明彭某实际参与生产经营,其证据不充分。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被告彭某及其代理律师徐德强的辩护观点,认为案涉债务不属于彭某汤某夫妻共同债务,彭某不应当向Y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最终驳回了原告Y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 80 元,由原告Y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意义与影响

本案的胜诉充分体现了代理律师徐德强扎实的法律功底、严谨的逻辑思维以及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握。其成功为被告彭某维护了合法权益,避免了彭某因被错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承担不必要的经济责任。
同时,本案也为类似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范例,强调了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充分考虑债务性质、夫妻双方的实际参与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平衡保护债权人和未举债夫妻一方的利益,防止债权人与举债一方串通损害未举债一方的利益或者夫妻双方恶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等情况的发生,对于规范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司法实践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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