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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1

危险驾驶罪 一 二审改判缓刑

发布者:徐德强|时间:2023年09月01日|423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10日下午,上诉人古某下班后驾驶鄂 xx牌小型普通客车从A市XX区到w县J镇,与朋友在该镇J酒家吃饭喝酒。饭后,20 时30分许,古某与朋友叫代驾驾驶车辆从J镇到w县S镇xx大道H KTV 唱歌喝酒。22 时 58 分许,古某驾驶车辆,从H KTV门前停车场,沿xx大道辅道往C学校方向行驶至xx大道D酒店门前出口处停止行驶。23 时 25 分许,古某下车小便后,因酒兴发作睡倒在车后面的道路上,车辆一直未熄火。后被路人发现即报警,公安民警于6月11日0时 10分许到达现场,发现古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随即将古某带至w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古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1.54mg/100mL。

【法院观点】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古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 (二) 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古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5000 元。

【律师辩护】
1.一审采信的监控视频证据在庭审没有播放,属于未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

2.检察机关庭审提交的检查笔录、情况说明及辨认笔录是侦查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供,不符合法律规定。

3.一审判决漏列辩护人提交的关于被告人受奖励的证据。

4,一审片而采信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

5.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驾驶距离短,驾驶车辆时间处于深夜,且行驶在辅路。6.非被查处,是自动放弃驾驶。

7.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请求二审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

上诉人古某二审接受讯问时,表示认罪悔罪,请求二审根据其实际情况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上诉人古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考虑古某非路检原因主动放弃驾驶,犯罪情节较轻,在二审期间自愿认罪悔罪,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二审依法予以改判。
一、维持w县人民法院(202x) 鄂 1xx2 刑初 2xx 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古某犯危险驾驶的定罪部分:

二、撒销w县人民法院(202x) 鄂 1xx2 刑初 2xx 号号刑判决对上诉人古某犯危险驾驶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古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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