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2016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门店租赁合同。双方的定:原告将xx镇xx大道南面临街门店东起第8-9号档租赁给被告从事典当寄售经营,租货期为1年。
月租金为1400元,一季度交一次。被告应按时交纳租金,逾期每天加收月租3%的滞纳金,逾期一个月则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收门店,合同违约金为1000无。
合同签订后,原告交付了门店。但被告仅支付到2016年6月的租金,其余租金末付,且占用门店不予退还。经原告派员多次催讨租金及门店无果,为此,原告具文起诉,恳请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诉讼请求】
一、判令解除租赁合同,立即退还租赁房屋给原告
二、别令被告立即支付租金6000元(暂时计算至2020年3月),并按日3%计算逾期滞纳金
三、判令被告立即支付造约金1000元
四、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论费用。
【协议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了协议:
一、被告沈某存放在原告T物资公司位于xx镇xx大道南面临街门店东起第8-9号房屋内的物品,被告沈某委求其妹妹沈Y受领并立即腾空,如沈Y未立即腾空沈某所租
赁房屋内的物品,则由原告T物资公司自行处理。
二、原告T物资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论费1400 元,减半收取为700元,由被告沈某负担。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子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力当本人签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有话说】
一切为了当事人的利益
一、被告“凭空消失”
受理案件后,迅速整理材料,撰写了起诉状,向法院进行提交。然而,法院在立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却始终找不到被告。通过网上搜索,和向原告深入沟通,才发现一年前已被法院判刑。因此,推断被告应在监狱服刑。
随即,与审理被告刑事案件的法院刑庭进行联系,最终确定了被告服刑的监狱、监区。赶紧将详细信息提供给了承办法官,承办法官与服刑监狱联系上后,将起诉材料送达给了被告。
二、搭建沟通桥梁
法院联系了被告后,因为疫情原因,监狱对外来人员进入监狱办事审查非常严格。于是,法院答复原告,因疫情原因该案暂不能开庭审理,等政策宽松后再说。
法院有正当理由,等待开庭也有道理。但是,房屋长期被被告空占着,不仅不能产生收益,还产生费用等损失。我通过承办法官获悉监狱的联系方式,与监狱方面积极沟通,说明利害关系,并且做好充分的防疫准备。终于,打动了监狱,同意安排在监狱内开庭。经过审理,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三、落实法律权益
调解协议达成后,到了生效时间,原告因惧怕被告,不敢擅自腾空房屋。于是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告在监狱服刑,不可能出来履行法律义务。通过打听,发现被告还有一位姐姐在本地,于是积极和被告姐姐沟通,说明来意,经过被告和他姐姐商量后,由其姐姐代为履行腾房义务。
办理本案不仅是取得法律效果,也将原告的权益实实在在得到了实现,真正实现了原告诉讼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