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德强律师网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IP属地:湖北
徐德强律师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

徐德强律师

57118871@qq.com 09:00-21:59
湖北锦标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湖北锦标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07241336点击查看

2020-09-16

证据严重不足案件的办理技巧

发布者:徐德强|时间:2020年09月16日|113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情况

2012年12月18日,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建设工程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开发的“墨香苑”小区1#、2#楼项目发包给乙公司施工。之后,乙公司将其中1#楼的模板工程分包给方某某,方某某邀约陈XX、宋XX、石XX合伙承建。

2013年,陈XX联系原告到1#楼打爆模,约定工程价款为3.5元/㎡,共计125000㎡,工程价款为437000元。原告于2015年8月完工,陈XX陆续支付给原告工程款170000元,宋XX2018年12月支付100000元,共计支付270000元。

同时查明,2015年,陈XX、宋XX、石XX因模板工程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作出了判决,并且已经执行完毕。在该案执行中,有笔录明确载明执行款中20万元系应支付给原告的工资。

二、双方争议的焦点

原告认为:工程已经全部完工,被告方某某、陈XX、宋XX、石XX应按照约定支付剩余的工程款,被告乙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资质的人施工,应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方某某、陈XX、宋XX、石XX认为:原告的工程款已经全部领取,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事实。原告还有大部分工程没有完工,不能支付全部工程款。

三、本案的难点

原告方证据严重不足,只有一张被告人出具的证明,证明:工程单价为3.5元/㎡,需要施工面积125000㎡。双方没有任何合同,也没有进行结算。没有证据证明已经施工的工程量。

四、案件办理过程

代理人收到案件后,随即通过裁判文X网查到与本案关联案件,认定本案工程已经全部验收竣工。然后到法院执行部门调取卷宗,查清甲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中包含了原告的工程款。在庭审中,抓住对方认可全部完工的自认,固定对我方有利证据。得以将本案顺利办结。

五、裁判结论

法院支持了本代理人观点,认为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打爆模的工作,被告应按约支付工程款。被告认为原告没有实际全面履行工程量,但没有举证证明未完成的工程量和价款是多少,故其举证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 全站访问量

    114408

  • 昨日访问量

    490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徐德强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