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拉杆箱”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简介
徐丽君是专利号为201230063694.5、名称为“拉杆箱”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发现某制造商(被告一)在某知名电商平台(被告二)网站上销售与涉案专利相似的产品,进行了证据固定,并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一和被告二停止侵权行为,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支出。鉴于被告二在得知原告已经起诉且派员参加诉讼之后,仍然允许被告一继续在其平台上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直到一审判决作出,一二审法院均认定被告二与被告一构成共同侵权,对于损失扩大部分和维权合理支出承担连带责任。
在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由于避风港规则的护佑,电商平台屡屡逃脱责任。本案是司法实践中为数不多的专利权人最终成功获得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的胜诉判决的案例之一。
(二)判定平台承担责任的考量因素
在上述案例中,受诉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判定平台承担连带责任主要是基于该电商平台行为满足以下构成要件:
1.主观要件
该电商平台主观上知道(明知或者应知)被告一在其平台上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事实。在原告向法院就上述侵权行为起诉之后,平台方作为被告接收了法院转送的诉讼材料且进行了书面答辩。鉴于其得知原告已经起诉且参加诉讼的情况,认定其主观上对于被告一的侵权事实为已知。
2.行为要件
从原告起诉直至一审判决作出前,被告二允许被告一在其平台上持续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导致被告一的侵权行为一直在持续重复进行。在平台已经得知平台内存在该专利侵权行为但未及时采取删除断开相关链接的必要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3.后果要件
由于被告二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导致被告一在被告二平台上的持续销售行为造成侵权产品线上销量持续增加,客观上造成了原告损失和被告侵权获利进一步扩大的后果。
(三)裁判规则
在本案中,原告向法院就上述侵权行为起诉之后,平台方作为被告接收了法院转送的诉讼材料且进行了书面答辩。在平台已经得知平台内存在该专利侵权行为但未及时采取删除断开相关链接的必要措施制止侵权行为,造成了原告损失和被告侵权获利进一步扩大的后果。据此认定被告二与被告一构成共同侵权,对于损失扩大部分和维权合理支出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在审理该案时确立了如下裁判规则:在平台已经得知专利侵权行为但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下,认定平台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构成共同侵权,对于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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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之不侵权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