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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诉张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侯懂艳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4日|分类:综合咨询 |13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马X诉被告张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X、被告诉讼委托代理人侯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张X返还原告定金77000元。2、请求被告履行协议赔偿原告3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因不能履行合同造成原告损失14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交通费6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以前做药材生意认识,2019年6月28日被告联系我称有一笔黄芩种子,经我和被告多次协商,最终确定每公斤58元,共2164公斤。但2019年7月8日我前来拉货,被告确没有货,2019年7月9日经我和被告协商,由被告退还我订金77000元,赔偿我损失30000元,2019年7月13日被告给我付款。但之后被告一直未给我付款。由于和被告进行交易耽误我做甘草生意,造成我经济损失14000元,我要求被告赔偿。为了讨要订金我先后来往返宕昌至西和四次,每次1500元,共6000元,该损失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X辩称,原告先后给我打款77000元合适,由于市场价格过高,我没有收到货,77000元货款我愿意退。30000元赔偿金是在原告威胁下写的协议,我不同意还。14000元的损失和6000元的交通费未提交证据,应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的第一组证据原、被告聊天记录,较为详细的记载了两人进行交易的过程,被告方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原告提交的第二组证据协议书一份,被告认为是自己受胁迫所签订,但未提交证据证实,故对原告提交的该证据,本院予以认可。通过对上述证据分析认定,及庭审情况可认定以下事实:
2019年6月28日起原、被告多次协商,被告答应供应2164公斤黄芩给原告,每公斤58元,2019年7月8日交货。原告从2019年6月28日至2019年7月7日分8次共付被告订金77000元。2019年7月8日原告前来拉货,被告未交货,2019年7月9日经双方协商,由张X退还马X订金77000元,赔偿损失20000元,后又增加赔偿损失10000元,2019年7月13日由张X付清。之后被告一直未付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微信中进行货物交易,形成要约与承诺的关系。最终确定被告张X以每公斤58元的价格将2164公斤黄芩买给马X。马X将订金77000元交付给被告,被告未按约定交货,构成违约。在原告违约后经双方协议被告张X应于2019年7月13日退还原告订金77000元,赔偿损失30000元,是双方自愿达成,被告张X称受胁迫所签,但未提交证据,也未向公安机关报案。故被告张X应返还原告订金77000元,赔偿原告损失3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自己错失甘草生意的损失14000元,未提交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交通费6000元,未提交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张X在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订金77000元。
二、限被告张X在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马X损失30000元。
三、驳回原告马X其它诉讼请求。
诉讼费2720元由被告张X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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