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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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审代理原告,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损失

发布者:王俊楠律师 时间:2025年09月19日 925人看过 举报

2025-09-19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浙江XX律师。

被告。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某日立案受理后,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6581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16581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1月2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上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8月25日为1065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申请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4231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某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棉衣,此后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持续供货给被告,被告定期支付货款。截止2019年1月某日,被告从原告处购得棉衣5509件,合计货款为505810元,以上货物均由被告本人以及其家人签收。后被告停止从原告处购货。此后双方对供货的数量、单价、总货款、未支付的货款进行了对账,原告出具货款结算单,被告签字确认。本案起诉前,被告仍拖欠原告货款165810元,起诉后被告又支付货款235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剩余货款,但是被告一直拖延未付。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举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依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以及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142310元的事实。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无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对货款支付时间已作出约定,原告主张被告应在收到全部货物后付清货款且从收到货物的次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经核算,原告对自2019年1月26日起暂计至2020年8月25日止的利息金额计算无误,此后的利息应以未清偿的货款为基数另行计算至诉争货款清偿之日止。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和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42310元及逾期利息10652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8月25日,以后的利息以货款165810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另行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王俊楠,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劳动纠纷、工伤赔偿,有法律咨询可以电话咨询。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0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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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120********03 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