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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陈XX、深圳市XX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黄旭涛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16日 211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91民初20480号

原告:陈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广东XX律师。

被告:陈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XX,广东XX律师。

原告陈XX诉被告陈XX、深圳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等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独任审理。原告陈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被告陈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伍XX,被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江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退还10万元及赔偿相应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7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下半年,陈XX告知原告其有一好项目可让原告入股,XX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其是朋友。经初步沟通后,原告同意投资入股,并于2019年8月17日通过XX银行账户向陈XX尾号为6372XX银行账户打款10万元,备注栏注明入股XX公司占股5%。打款后,陈XX一直拖延拒绝与原告签订书面投资入股协议。经原告再三催促,陈XX同意退回原告的10万元投资款。但此后,原告多次要求陈XX退还款项,陈XX以多种借口和理由推脱,称未退款的原因是XX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XX未向其退款,故其亦无法向原告退款。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陈XX辩称:第一,本案属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由不应为合同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原告诉请返还投资款无法律依据。原告、陈XX及其他共同投资人的投资损失达200多万元,原告陈XX投资10万元、占股5%,已与其他投资人的投资全部亏损,既然是合股投资,当然也是风险共担,所以不存在单独向原告退款的理由。从原告提交证据可看出,双方之间就退款事宜并不确定,原告与陈XX之间仅就项目解散、不继续经营达成一致,但就退款并未形成共同合意。另,既然是几个股东合作投资开设公司,那么清算行为也应当由股东之间共同商议,原告不应当以合同纠纷起诉陈XX。第三,原告诉请的利息也无依据,即使法庭支持原告退还投资款的诉求,利息也应从立案受理之日起算。

被告XX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发生在原告与陈XX之间,XX公司并未收到原告任何款项,原告将XX公司列为被告无任何依据。XX公司需对外进行投标,原告起诉XX公司可能是恶意诉讼,损害了XX公司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17日陈XX向陈XX付款10万元,附言“入股深圳XX10万元整,占股份百分之五,需签定代持股份协议”。

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陈XX于2019年9月20日留言称:“看我们写入股的君子协议吧,是wo老婆转自己的钱过来的,她没看到什么东西,所以写份承诺给她,让她有安全感,知道我是用来投资了,用在正途上,免得她老是说我钱都不知花去哪里了!”陈XX答复:“可以,写好找你!”2020年4月,陈XX留言给陈XX:“你的钱我可以退回给你,但先小人后君子,退回给你,贝XX相关投资就没有你份了……,如果没有问,我4月10号前可以退回给你!但你要谨慎考虑清楚,不要后悔!兄弟就是兄弟,数目要分明……”2020年4月21日、4月22日,陈XX又催问陈XX何时可以给钱,陈XX答复:“陈XX给我才可以给你,他承诺今个月一定还给我,做生意不是你这样的,想做就做、想退就退,这个世界有这种生意吗?退给你,是给你一点人情味。”

陈XX提交《办公室内装合同书》,用于证明其于2019年7月15日与案外人深圳市XX公司订立合同,委托后者进行工厂装修及改造工程有关事项,装修地址为深圳市光明区公明办事处将富路23号高新科技园,工程期为2019年7月15日至2019年9月15日;提交《房产租赁合同书》,用于证明其于2019年8月16日与案外人黄XX订立合同,黄XX将坐落于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新XX将石大围工业区同富工业路第八栋标准厂房一栋两层及配套设施租赁给陈XX使用,限期为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提交《收款收据》2张,用于证明陈XX于2019年8月28日向黄XX支付押金25.2万元、支付2019年8月16日至9月15日期间的租金84000元;提交转款记录,用于证明陈XX分别于2019年10月16日、2019年10月17日、2019年11月15日、2019年11月25日向黄XX付款85200元、85200元、84000元、43200元;提交案外人许XX的XXX,用于证明陈XX通过许XX分别于2019年9月18日、2019年9月25日、2019年9月27日向案外人梁串付款5万元、10万元、5万元,于2019年8月12日向案外人陈XX付款17万元;提交《财务明细表》,称新公司于2019年6月起正式营运,2020年3月31日将厂房交回给房东、停止营运,期间因支付押金、租金和李XX、陈其洪、王军、许本力、朱国静等人工资,一共亏损201万元,该表有副总经理李XX、财务主管许本力签名确认。陈XX对陈XX提交的证据不予确认。

陈XX称,陈XX出资的10万元与XX公司无任何法律关系。XX公司是教育设备较有实力的生产商,陈XX、陈XX、李XX三人共同投资200万元用于成立一家新公司,因经营范围相关联,新公司计划成为XX公司的经销商,并使二者形成产业链。陈XX与李XX对国家教育产业发展规划已有深刻的了解,并获取一定资源,陈XX多年来是陈XX的“小弟”、一直跟着陈XX跑业务,正是因为觉得陈XX和李XX的项目前景好才要求主动加入的。新公司的名称拟用“深圳市XX公司”,可与本案被告XX公司形成同一品牌形象。陈XX在微信记录中提及待陈XX还钱后就退钱的真实意思是,新公司租赁办公场地等事项是由陈XX帮忙完成,所以需等陈XX联系黄XX同意退回25.2万元租房押金后就会退款给陈XX,提及当月还的真实意思是,黄XX基于新冠××疫情因素考虑在2020年3月底、4月初退还押金,但后却没收了押金,故退款条件并未成就。陈XX是香港居民,其在说话时提及陈XX只是一种表述习惯,而不意味着一定与陈XX有关。《办公室内装合同书》所确定的装修地址与XX公司的地址一致,梁串为装修工程负责人,陈XX为水电工程负责人。新公司自2019年11月才开始装修,受新冠××疫情影响而未设立成功,未完成公司登记,亦未制定公司章程。陈XX经常与陈XX在一起,其对于公司亏损的情况是知情的。

陈XX与陈XX、XX公司一致同意适用内地法律。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陈XX为香港行政区居民,故本案属于涉港民事纠纷,应参照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现陈XX与陈XX、XX公司一致同意适用内地法律,故本案适用内地法律作为处理实体争议的准据法。

关于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指定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区内的第一审涉外(含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则通过相关复函,指定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天河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辖区内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因陈XX的经常居住地在广州市番禺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结合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款项的性质;2.陈XX诉请退还款项的条件是否成就;3.XX公司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

关于案涉款项的性质。陈XX提交转账记录及附言、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主张案涉款项系购买XX公司5%股权的投资款;陈XX提交房屋装修合同、租赁合同及收据、财务明细表等证据,主张案涉款项系陈XX参与设立新公司的投资款。陈XX向陈XX转账时附言写明“入股深圳XX10万元整,占股份百分之五,需签定代持股份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设立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章程、股东主体资格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证明等文件。陈XX提交的《办公室内装合同书》《房产租赁合同书》《收款收据》仅能证明其拟于2019年7月1日开始租赁场地、并于2019年7月15日至2019年9月15日进行装修的事实;XXX《财务明细表》仅能证明其与部分人员的资金往来情况,即陈XX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其就设立新公司作了相应的准备,亦无证据证明陈XX有同意参与设立新公司的意思表示。与此同时,对于陈XX反复提出的退款要求,陈XX称须待陈XX即本案被告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退款后方能退款,由此进一步证明陈XX支付款项的投资对象与XX公司的关联性。在陈XX对陈XX提交的所有证据不予认可,而陈XX提交证据的证明力有限、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对于陈XX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据此,陈XX于2019年8月17日转账给陈XX的10万元宜认定为陈XX入股XX公司的投资款。

关于陈XX诉请退还款项的条件是否成就。陈XX在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一直不间断地催促陈XX退款,其要求陈XX退款的意思表示始终如一。陈XX在2020年4月发给陈XX的微信留言中称“你的钱我可以退回给你,但先小人后君子,退回给你,贝XX相关投资就没有你份了……,如果没有问,我4月10号前可以退回给你”,后又称须待陈XX退款后方能退款,而在庭审中又作出须待出租人黄XX退还租房押金后方能退款的解释,对于延迟退款的态度反复、原因多变。微信聊天内容的形成有时间先后顺序,而作出庭审解释则在发生诉讼后,从时间上看,微信聊天记录更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陈XX承诺在2020年4月10日前向陈XX退还款项,足以认定双方于当时已达成退款的合意。陈XX抗辩称须待陈XX退款或黄XX退还租房押金后方能退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据此,陈XX应当于2020年4月10日前向陈XX退款。陈XX基于陈XX的延迟退款行为构成违约,诉请自2020年4月11日起赔偿相应资金占用损失即利息,有事实依据,予以支持。

关于XX公司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案涉款项的实际收款人为陈XX,XX公司否认收到款项,陈XX亦确认案涉纠纷与XX公司无关,故陈XX诉请XX公司退还款项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XX退还投资款10万元;

二、被告陈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XX支付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1日起,按照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陈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5元,由被告陈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陈XX、被告深圳市XX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陈XX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文铂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琼珊

书记员吴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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