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B等与河南省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91民初19196号
原告A,男,198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原告A,女,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XX,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郑州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原告B诉被告河南省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原告B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9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A、原告B负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