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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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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某、孙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程巍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3日|分类:综合咨询 |88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再审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连某作为陈某的丈夫代理陈某与孙某、一一八房地产公司签订涉案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自各方签字之日起成立。因连某未能完全取得陈某的授权且陈某在2018年1月16日至2018年1月27日期间对卖房意向尚不明确,涉案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陈某虽于2018年1月27日表示同意卖房,但因孙某已购买同一栋楼的另一处房屋,涉案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并当然解除。经庭审查明,陈某于2018年1月16日前后在电话中向一一八房地产公司口头表达过不卖房的意愿且直到2018年1月27日才确定同意卖房,连某和陈某作为卖方,在合同签订后对卖房意向反复变更且不积极配合买方办理过户,违反合同义务在先。但鉴于涉案合同中约定买卖双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后60个工作日内共同到房管局立契并办理过户手续,一一八房地产公司未积极组织买卖双方协商解决问题且在短期内向孙某推荐其他房源,明显违反了涉案合同的居间义务,其也对连某的无权代理行为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孙某在未收到陈某书面解除或不履行合同的通知下,未书面催告陈某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即视为陈某拒绝追认合同效力,并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购买了同一栋楼的另一处房屋,致使双方合同目的实际无法实现,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连某和陈某作为卖方,孙某作为买方,一一八房地产公司作为居间方,对涉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结果均存在违约情形。

关于孙某主张双倍返还定金(即支付一倍定金30,000元)并承担中介费11,000元的问题。本院认为,涉案合同文本系由一一八房地产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其中关于定金、中介佣金等的约定内容均系格式条款,且合同中虽约定卖方及其代理人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和佣金(即中介费),但根据涉案合同对该30,000元的描述,该30,000元不仅是作为购房定金,而且还需要转化为卖方交割物业手续的保证金,因定金、保证金、佣金的概念不同且受益的对象不同,涉案合同一并约定应由卖方承担双倍返还的违约责任明显超出了定金罚则的立法本意且约定内容显失公平,故本院认定孙某主张权利所依据的合同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对其主张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中介费系一一八房地产公司收取,孙某有权向该公司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连某申请再审的理由成立,故对其主张的再审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有误,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8)豫0191民初1565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原审案件受理费825元,再审案件受理费825元,均由孙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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