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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女方不同意离婚能延迟多久?

作者:唐海燕律师时间:2020年05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53次举报

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不同意协议或调解离婚的,另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那么另一方在诉讼中坚持不同意离婚,法院会怎么处理呢?

首先,法院是否判决离婚是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来确定,当一方不同意离婚时,法院会认定双方感情存在恢复及和好的可能性,且夫妻双方若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过错情形,法院几乎不会判决离婚。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的离婚案件,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其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为六个月。若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对方可在接到判决之日的次日起十五天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可在三个月内审结。

综上,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拖延的时间在1年以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款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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