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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贷,女方会不会背债?

作者:唐海燕律师时间:2021年03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82次举报


首先,我们要明确彩礼的性质。关于彩礼,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概念,司法解释规定在三种情形下,当事人有权要求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作者认为,彩礼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条件就是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要撤销彩礼这一赠与,必须是双方未登记结婚,或者虽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或者是虽登记结婚也共同生活,但因为给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后面两种还要以离婚为前提。

如果男方借钱或者贷款支付彩礼给女方,这笔债务的性质在法律上如何认定,会不会在特定情况下转变为男女双方的“共同债务”?如果认定为共同债务,却又发生了女方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如何处理才公平?

鉴于债务发生的时间点(结婚登记前或者结婚登记后)不同,判断债务性质的规则不同,所以本文分为婚前婚后两大情形来讨论,再细分其中的各种不同情形。

第一种情形:彩礼贷款或借款发生在结婚登记前:

1、贷款或借款用于彩礼:比如小明向银行彩礼贷三十万,其中十二万作为彩礼支付给女方小丽家人,十八万用于购买金饰给小丽、摆酒席等。总而言之,全部用于结婚。那么,该债务属于小明的个人债务,因为发生在婚前,而且是小明赠与给小丽和小丽家人的。通俗地说,你借了钱,把这钱或者这钱买的东西“送”给别人,总不能让别人帮你还钱吧,不然就不叫“送”了。

2、贷款或借款未用于结婚,男方用于其他用途,女方没有受益。这种情况下,当然是男方的个人债务了。比如小明向银行贷了彩礼贷,或以结婚为理由向别人借钱,但他把钱自己消费了,或者做生意亏掉了(或者赚的钱没给小丽,没用于家庭开支),那么小丽当然没有义务一起偿还。

3、贷款或借款未用于彩礼或结婚,男方用于其他用途,婚后女方有所受益。这时,就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了。比如婚后小明把贷款或借款用于和小丽的日常开销,或者用于养娃、供楼,或者用于两人一起做生意。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要注意,是女方婚后受益,如果是婚前受益或者两人并未登记结婚,不会转变为共同债务,因为男方单独举债,所谓“夫妻共同债务”,转化的前提是成为“夫妻”。


第二种情形:彩礼贷款或借款发生在结婚登记后:

结婚登记后,一方对外举债,举证责任分为两种:

1、并非用于日常生活的(这个前提要债务人及其配偶证明),由债权人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用于日常生活的,由债务人或非举债方(即债务人的配偶)证明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彩礼贷款或借款发生在结婚登记后,转变为共同债务、女方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

彩礼贷款或借款发生在结婚登记后,女方想要不受牵连,就必须证明男方没有把钱用于家里,也没有给女方。女方仅仅提出不知情,或者不同意,不能作为免责的理由,只要男方或债权人证明女方有受益,或者家庭有受益(家庭是一个整体),女方就要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本身说来,这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对债权人是公平的。然而,如果女方因为婚后收彩礼,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受益”,背上债务,赠与就变成债务了3。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我们再来探讨极端的情形,如果彩礼贷款或彩礼借款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时或之后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符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三种情形),应该怎么处理。

如果女方被认定要承担彩礼贷款或借款的全部或部分,则应当将该部分在返还给男方的彩礼中扣除,否则女方就承担了“双重债务”,男方变成“不当得利”。


综上所述,如果女方和女方家人在结婚登记前收彩礼,且彩礼未用于婚后生活,则不会被债务牵连。

最后,多说两句,彩礼是千百年来的风俗,是对婚姻机会成本更高的女方的经济保障,女方和女方家人应保持平常心,男方和男方家人也要量力而行。如果丈夫因为彩礼背上巨额债务,无论法律上妻子是否要为此承担偿还责任,生活都会阴云密布。过日子,始终都是两个人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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