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根据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5月21日,被告人吴某某来到某地公交车站,寻找作案目标,伺机作案。被告人吴某某趁刘某上车之际,伸手从刘某的背包里拔掉耳机将手机偷走,在头里现场直击,被刘某发现并抓住,吴某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威胁刘某,被刘某和围观群众支付并抓获。后经估价,刘某被抢手机价值为1698元。检察院以吴某某涉嫌抢劫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辩护思路:
本案是在审判阶段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因为对侦查机关及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定性没有异议,故决定仅就被告人量刑方面发表辩护意见,具体辩护思路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并未取得财物,应属犯罪未遂。吴某某虽然当场取得手机,但是尚未逃离现场即被制服,将手机返还给刘某。
2.被告人吴某某虽然是在趁刘某上公交车时实施犯罪行为,但应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抢劫相区分。
3.本案为突发性犯罪,犯罪数额较小,且被告人吴某某认罪态度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坦白,
三、办案经过:
本案辩护律师通过在法院阅卷和会见被告人后,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虽然,案件情节并不复杂,但是需要把控细节。量刑辩护与无罪辩护存在很大的区别。再做量刑辩护时,首先要考虑的是犯罪未遂还是既遂,这个情节对量刑情节影响比较大。另外考虑的因素就是常规的量刑辩护方面的辩护情节,是否存在认罪态度,有没有坦白情节等等。辩护律师在开庭前,就案件情况和法官做了详细的沟通,开庭时取得了比较好的辩护效果,最后被告人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抢劫罪的最低徒刑为三年)。后附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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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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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袁某盗窃案无罪辩护,虽败犹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