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根据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4月7日,被告人冶某某等三人驾驶从被告人袁某某处租赁的别克小轿车,两次入室盗窃手机及现金。盗窃后,将盗窃所得的手机卖给被告人袁某某。2016年4月13日,被告人冶某某等人驾驶从袁某某处租赁来的斯柯达轿车入室盗窃,当晚在进行第三次盗窃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二、辩护思路
李帅欣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并与主办警官、检察官、法官进行了沟通,进行刑事阅卷,初步认定袁某某不构成盗窃罪,应为无罪。审判时辩护思路主要为:
1. 控方提供的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罪记录证明等证据违反《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应不予采纳。
2.被告人袁某某在帮助租赁汽车时对冶某某等人预谋实施盗窃的行为并不知情;其帮助冶某某租赁车辆是为了赚取差价,不应视为提供作案工具。
3.袁某某与冶某某等人没有共同盗窃的事先通谋,亦没有犯罪的意思联络。
三、办案经过:
本案和团队律师共同办理,在侦查阶段接受袁某某家属的委托。接受委托后,先与办案民警就案情进行简单了解,提交公安阶段的委托手续。而后会见了袁某某,根据了解的案情,袁某某被刑事立案时涉嫌的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利情况,初步认定袁某某无罪。检察院在批准逮捕时,以盗窃罪批准。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公函等委托手续,进行阅卷,基本确定辩护意见为无罪辩护,袁某某不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并与主办检察官进行沟通,提出了案件需要进行补充侦查等意见。在人民法院审判时,发表了无罪辩护的辩护意见,最终被告人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下一篇
抢劫未遂,成功辩护,罚当其罪上一篇
张**故意伤害罪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