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帅欣刑辩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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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死刑辩护毒品犯罪刑事自诉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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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发布者:李帅欣刑辩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2月21日|分类:刑事辩护 |17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0年1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种某担任西安市xx村村主任兼支部书记期间,未经国家土地部门审批,擅自召开该村两委会,决定以每年每亩1500元的租金租赁该村3组土地9.45亩、4组土地5.48亩、5组土地3.7亩位于XX土地,并将租赁的土地以给村民划拨宅基地为名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商铺对外销售并收取地皮费,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每间商铺的收费标准为:xx大路第一期15间商铺的最北一间商铺价格为9.5万元,向南每间商铺依次递减800元;xx第二期商铺的最北一间商铺价格为8万元,向南每间商铺递减500元,最低价7万元;xx西第一期15间商铺的最北一间价格为9万元,向南每间商铺依次递减800元;xx西第二期商铺的最北一间商铺价格为8万元,向南每间商铺递减500元,最低价7万元。收取地皮费的方式为:每间商铺先收取购买2万元的地皮预收款,统一建设商铺时购买人以每平米1100元的价格缴纳建房费,XX村委会再收取地皮费的尾款,并规定不仅本村村民可以购买,其他人也可以购买。自2010年1月至2018年5月,XX村委会共收取84间商铺地皮费共计346.42万元,现已建成xx商铺30间,XX村委会收取商铺地皮费共计238.42万元,尚有54间商铺未建成,XX村委会预收54间商铺的地皮费共计108万元。XX村委会将收取的商铺地皮费全部已上村账,被告人种某将收取的商铺地皮费主要用于支付土地租金,本村修路及村务其他开支。

辩护思路:

  1. 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种某作为XX村的村主任,经过村两委会的讨论决定对外实施了转让土地的行为,属于单位犯罪,恳请在判处刑罚时从轻处罚;

  2. 本案XX村委会在出让土地之前,支付了土地租金212515万元,该租金作为成本费用,应当从获利数额238.42万元中予以扣除;

  3. 根据本案的侦查材料显示,已经建成的门面房当中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为0.093亩,涉及的数额为9.5万元,该数额应当从获利数额238.42万元中扣减;

  4. 本案虽然检察机关查明了种某作为XX村法定代表人先后销售84间商铺地皮,但是其中54间商铺并未建成,没有对土地管理秩序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该54间商铺的预收款不应当计入犯罪数额;

  5. 本案种某被刑事立案的时间为2019年5月31日,而后被采取强制措施;然而种某在被刑事立案、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已经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本人没有任何逃避侦查、抗拒抓捕的行为,应当从轻处罚;

  6. 本案种某虽然实施了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但是全部款项均由XX村委会入账,并用于合理开支,种某本人没有任何获利,希望贵院在量刑减轻处罚;

  7. 通过辩护人的会见,种某本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其自身患高血压、冠心病、癫痫等疾病,常年吃药,不适宜于长期关押,希望贵院在量刑时从轻处罚;

  8. 种某本人一贯表现良好,没有任何犯罪前科,在任期间为XX村做了大量贡献;再结合种某家庭情况,辩护人恳请法院能够从轻处罚,尤其在判处罚金时,能够酌情考虑;

  9. 根据同类案例显示,在情节较本案种某严重的情况下依然能够适用缓刑;所以,辩护人恳请法院能够依法对种某适用缓刑。

办案经过:

李帅欣律师、李莹珺律师是在法院审判阶段接受委托,接受委托后,先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律师事务所公函等委托手续,而后进行阅卷,并会见被告人。对本案的定性没有异议,对被告人的量刑提出了建议。在庭审后,与承办法官、上诉人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最后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从轻处罚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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