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1.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曹某让、曹某勋、曹某军、曹某、曹某绪、曹建某、曹某民、李某某分别利用担任西安市XXX党支部书记、村民小组组长、村委会委员和村党支部委员的职务便利,未经村民同意,侵犯该村集体土地收益款、集资工程款收益。其中,曹某让、曹某勋、曹某军、曹某、曹某绪、曹建某各侵占30万元,曹某民、李某某、曹某让各侵占6万元;
2.2010年至2011年,曹某勋、曹某军、曹某、曹某绪、曹建某分别利用担任西安市XX村民小组组长的职务便利,为使房某某、李XX(另案处理)顺利取得该村 拆迁工程项目,各索要并收取房某某、李XX50万元;2018年3月17日,曹某让、曹某、曹某军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3月19日,曹某勋、曹建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3月20日,曹某绪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3月21日,曹某民、曹某让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3月22日,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辩护思路:
1.一审判决书认定了曹某参与分得的20万元收益款,对此工商登记显示的9名股东包括曹某在内有权分配该工程款及收益;
2.XX村委会并不负责拆迁事宜招标工作,村委会负责人包括小组组长也无法决定或指定中标公司;结合曹某本人的供述以及其他证据,辩护人认为,本案无法认定曹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办案经过:
李帅欣律师是在法院审判阶段接受委托,接受委托后,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律师事务所公函等委托手续。对本案的定性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属于无罪,不构成刑事犯罪。在庭审后,与承办法官、上诉人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虽然最后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十个月,但是辩护人尽最大的努力为被告人维护了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