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丁某某(身份暂未查明)指示下,乘坐丁某某为其购买的延安至拉萨飞机票。至拉萨后,其在郭某(身份未查明)带领下办理拉萨市XX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并办理邮政银行对公账户并将上述物品交于郭某使用,其往返拉萨机票及拉萨食宿费用由郭某、丁某某两人承担。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办理的账户为954xxxxxxxx拉萨市XX有限公司邮政储蓄对公账号被用于诈骗犯罪。2020年11月,被害人冷某某误信网络理财骗局,被骗593000元人民币,其中368000元转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账户为954xxxxxxx拉萨市XX有限公司邮政储蓄对公账号。另该银行卡串并外省市案件23起。银行卡流入总额46088274.4元人民币,被害人转入总额4080463元人民币。
辩护思路:
本案的初始报案人为何某某并非冷某某,案件的管辖权应属于九江市XX分局而非上海市XX分局;
陈某某主观上只是意识到郭某、丁某某可能存在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非常小;
本案被害人实际的财产损失为4067103元,而非4080463元。
办案经过:
李帅欣律师是在法院审判阶段接受委托,接受委托后,先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律师事务所公函等委托手续,而后进行阅卷,并会见被告人。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对被告人的量刑提出建议。在庭审后,与承办法官、上诉人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为当事人维护了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