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帅欣刑辩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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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死刑辩护毒品犯罪刑事自诉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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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开设赌场罪,成功辩护去“恶”

发布者:李帅欣刑辩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2月09日|分类:综合咨询 |26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为谋取不法利益,于2017年至2018年在西安市某区XX路、西安市某区XX村等地分别与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等人合伙开设赌场,并长期纠集被告人姜某为自己开设赌场接送、“抽水”、保管赌资等各项服务,同时纠集被告人都某某、王某等人为赌场提供“安全保障”,解决赌场纠纷。先后实施了开设赌场、故意伤害、抢劫等犯罪行为,已形成恶势力。

辩护思路:

在审查起诉阶段,侦查机关认为刘某某与李某、孙某某、姜某等人已形成恶势力,但辩护人认为,根据目前材料以及根据《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本案刘某某不宜认定为恶势力(成员),更不宜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

    1.就本案而言,刘某某虽然涉嫌开设赌场罪,但是应和李某等人区别对待,其本人并未实施任何暴力性质的犯罪行为,也为雇佣司机协助实施暴力犯罪,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

  2.辩护人认为,应当将李某等人在和刘某某合作开设赌场前和本案案发后,李某另行实施的其他行为相互区分,不能将三者混为一谈,更不能草率、鲁莽的直接认定刘某某就是恶势力(成员),更不宜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

  3.刘某某实施的开设赌场行为时间跨度短,不具有长期性。

在一审阶段: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开设赌场罪罪名及大部分事实不持异议,辩护人认为,根据目前的证据材料,无法认定刘某某和李某共同预谋、协商殴打三名被害人,刘某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1.关于检察机关指控刘某某开设赌场罪的部分事实,辩护人持有异议,希望法庭不予认定;

  2. 辩护人认为,根据检察机关提交的证据,指控刘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

  3.鉴于检察机关及公诉人在庭前会议上已经明确说明,刘某某并非恶势力成员,鉴于此,辩护人恳请法院予以考虑,至少做到对刘某某不从重处罚。

在二审阶段,辩护人请求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结合上诉人在犯开设赌场罪以及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情节从宽处罚。

办案经过:

李帅欣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开始接受委托,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刘某,详细了解了案情,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阅卷等方式,提出了对两大辩护意见,关于刘某不应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及刘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并与办案检察官充分沟通,检察官部分采纳了律师的意见,最终检察机关在移送起诉的时候并没有认定刘某是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后续在一审及二审阶段通过申请被害人出庭等方式进行积极辩护,虽然刘某最终仍然被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对于刘某开设赌场罪名争取到了量刑轻化的良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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