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易文涛|时间:2019年07月10日|55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4年8月6日晚,被告李某驾驶鄂c×××××轿车沿公安县斗湖堤镇潺陵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地税局路段时,与龙某国驾驶的鄂d×××××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二车受损,龙某国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认定:李某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酒后驾车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龙某国就其损失起诉至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在保险范围内赔偿龙某国69909元,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依据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5日向法院的账户转账6990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原告取得向被告追偿的权利。
由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A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699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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