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雪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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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遇时效争议,律师助力二审改判获连责

发布者:王雪娇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23日 543人看过 举报

2026-03-23

律师观点分析


## 案件经过 A建材销售部因票据纠纷将出票人B房地产公司、背书人C建筑公司、D市政公司诉至法院,诉求三公司支付票据款500150元及逾期利息。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B公司出具,经D公司、C公司等连续背书后转让至A建材销售部,汇票到期日2021年1月16日,A公司2021年1月22日提示付款被拒付。 一审法院认定A公司在被拒付后向C、D公司主张权利已超六个月票据追索时效,仅判决B公司支付票据款及利息,驳回A公司对C、D公司的诉求。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河北皓聚律师事务所**王雪娇律师**提起上诉,主张其在票据追索时效内已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一审认定时效超期系事实错误,请求改判C、D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王雪娇律师围绕上诉核心焦点,收集整理了法院立案登记相关关键证据,清晰阐述票据追索权行使的时效认定规则,精准提出上诉理由。

## 判决结果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期间,王雪娇律师提交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证据,充分证实A公司在票据被拒付后六个月内的2021年7月8日已向法院提起诉讼,系在法定时效内行使票据追索权。法院经审理采纳上诉意见,认定一审查明事实有误,依法作出改判: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判令B房地产公司、C建筑公司、D市政公司于判决生效90日内共同给付A建材销售部票据款500150元及相应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三公司共同负担。

## 案件心得 本案是典型的票据追索权纠纷中时效认定争议案件,二审的成功改判,**王雪娇律师**的专业代理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从一审败诉后梳理案件核心争议、锁定时效认定这一关键突破口,到精准收集法院立案凭证等核心证据,再到二审庭审中紧扣票据法规定,清晰论证时效内行使权利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王雪娇律师凭借扎实的票据法律专业功底、严谨的案件分析能力和充分的庭审准备,成功推翻一审错误认定,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连带付款的合法权益,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财产利益。 此案也为市场主体行使票据权利提供了重要法律启示:一是持票人在票据被拒绝承兑或付款后,需严格遵守票据法规定的六个月追索时效,及时通过诉讼、催告等合法方式向票据债务人主张权利,避免因时效经过丧失胜诉权;二是行使权利过程中,务必妥善留存立案材料、催告记录等关键证据,为权利主张提供扎实依据;三是遭遇票据纠纷尤其是一审败诉后,应及时委托专业票据法律师介入,律师能精准把握案件争议焦点、梳理证据链条、适用法律条文,通过合法的诉讼程序维护自身票据权利。同时,票据债务人应依法履行票据付款义务,背书人需对票据付款承担连带责任,拒不履行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王雪娇律师,河北皓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河北皓聚律师事务所是2018年经司法部批准设立的一家综合型精品律师事务所,同时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廊坊
  • 执业单位:河北皓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1020********45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工程建筑、税务
河北皓聚律师事务所
1131020********45 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工程建筑、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