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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增洁律师
执业资质:1370220**********
执业机构:山东新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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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薛增洁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9日|分类:房产纠纷 |372人看过
裁判要旨:买卖尚处于租赁期间的房屋,出卖人应当告知买受人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但承租人的履约能力属于商业风险范畴,不属于出卖人先合同义务,买受人应自行审查与承担。租赁期间房屋产权发生变更,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租金自产权变更之日归买受人所有。买受人在产权变更后,因租金难以收取,以出卖人有缔约过失、交付房屋存在瑕疵为由,要求出卖承担租金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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