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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指使他人冒充驾驶员及放弃索赔的法律后果

发布者:薛增洁律师|时间:2019年01月29日|分类:交通事故 |231人看过


案情简介

韩某某在某财保青岛分公司为其名下一车辆投保车辆损失险,在保险期间内,张某某(韩某某弟弟)驾驶该车辆与其他车辆相撞,致韩某某车辆受损。发生事故后张某某让金某某冒充驾驶员,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韩某某于事故当日对该次事故的损失向某财保青岛分公司放弃索赔要求并在《客户注销赔案申请书》上签字捺印确认。后,韩某某反悔,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应当首先保护现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允许离开现场。本案保险车辆驾驶员张某某在发生事故后让金某某冒充驾驶员。张某某在未报警的情况下离开事故现场,致使出警人员对驾驶员驾驶状态和资质无法查清。张某某称是因为事故发生时其妻子在住院治疗的紧急情况下而离开事故现场,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此外,车主韩某某在《客户注销赔案申请书》上签字捺印确认,放弃对本次事故的索赔,要求保险公司注销该案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保险公司亦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韩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是否应向被保险人赔偿车辆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依照上述法律规定,驾驶员作为事故现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是否饮酒、是否具有驾驶资格、是否存在禁驾事由等因素,均是确定其承担驾驶事故责任及保险公司确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若允许驾驶员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擅自离开现场,不但会使出警人员对驾驶员驾驶状态和资质无法查清,且容易诱发道德风险,亦违反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此外,被保险人于事故当日放弃了向保险公司索赔,该放弃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因此,不应当支持被保险人的理赔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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