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增洁律师

  • 执业资质:1370220**********

  • 执业机构:山东新岛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参与拓展活动受伤,最终责任承担如何认定

发布者:薛增洁律师|时间:2019年01月27日|分类:人身损害 |961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161024日,青岛某商贸有限公司组织公司员工和各化妆品销售店人员80余人进行培训活动,委托山东某旅游有限公司在某景区组织、安排相关拓展训练,并安排教练指导。活动当日为阴雨天气,地面较湿滑,活动人员均穿戴雨衣,徐某在进行“信任背摔”项目跌落时砸到了下托接的刘某某身上,致使刘某某受伤。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山东某旅游有限公司作为较为专业的拓展训练服务提供者,也是现场指导者、管理者,对参加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不适合户外拓展训练的阴雨天气中,对安全隐患和危险更有预见能力,是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避免意外发生的直接主体。青岛某商贸有限公司系培训活动的组织者、发起者,能够预见阴雨天气可能增加危险事故发生率,还继续组织安排户外拓展训练,也存在一定过错。徐某和刘某某仅为活动参加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据此,判决山东某旅游有限公司对刘某某的伤害承担70%侵权责任,青岛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30%侵权责任,徐某和刘某某不承担责任。

法官点评

拓展训练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件,涉及发起人、组织者、现场实施指导者、场地提供者和活动参加者等主体,各自的责任比例应根据事件发生起因、过程、过错大小、结果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划分。作为拓展训练活动的组织者、发起者和委托方,应注意是否具备活动顺利开展的客观条件,如天气、地点、时间和参加者的身体状况等,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作为拓展训练活动的现场实施指导者、场地提供者和管理者,应对参加人员负有现场的安全保障义务,有责任指导参与人员增强安全意识、提醒参与人员做好安全保护措施,并有针对性地做好预案,尤其是在各种特殊天气下,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危险要有预见,并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意外,否则将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拓展训练活动的参加者,处于服从地位,但应当注意自身身体条件是否适合参加训练,在训练过程中对要领认真掌握,如果不按现场实施指导者的指令参与训练,导致自己或他人受伤,也可能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参加者发现在特殊条件下开展训练会增加危险因素,可以提出中止训练的建议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