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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不应主动依职权审查申请执行时效,原则上倾向于胜诉的当事人

发布者:薛增洁律师|时间:2019年01月22日|分类:合同审查 |1823人看过


案情简介

执行法院在执行青岛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过程中,以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为由驳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其在时效期间内向其他法院提过强制执行申请,依法主张过权利,造成了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执行法院支持了异议人的申请,裁定撤消了原执行裁定。被执行人不服异议裁定,向青岛中院申请复议。

法院裁判

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案件后,不主动依职权对是否超出执行时效进行审查。故执行法院启动程序不当,驳回执行申请的裁定有误,应予撤销。其次,我国法律更加倾向于保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时效宜从宽掌握。申请执行人已提交初步证据证明其在时效期间内向其他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认定本案执行时效中断并无不当。故驳回复议申请,维持执行法院异议裁定。

法官点评

从民事诉讼法的历次修改可以看出,申请执行期限的性质从除斥期间变为诉讼时效,期限得到统一与延长,立法宗旨更加倾向于保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当前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案件后,不主动依职权对是否超出执行时效进行审查,且执行时效宜从宽掌握,在申请执行人提交初步证据证明曾申请强制执行,可认定执行时效中断,这符合执行时效的立法宗旨和公平正义的理念,也更有利于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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