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增洁律师

  • 执业资质:1370220**********

  • 执业机构:山东新岛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买房要车位,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车库是否应当随房屋一并转让?

发布者:薛增洁律师|时间:2019年01月21日|分类:合同纠纷 |514人看过


400多万的别墅,车库还要另外购买?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原告王某夫妇从李某夫妇处花400多万购得叠层别墅一套,原以为400多万是一价全包,没想到这别墅的车库还得另外加8万元购买。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20177月,李某夫妇将叠层别墅以400多万价格卖给王某夫妇,双方在中介的居间下签订《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协议》,但双方仅围绕房屋的定金、尾款、交房时间以及户口等问题进行磋商及约定,而忽略了车库问题。事后,王某夫妇要求李某夫妇将车库所有权一并转移,但李某称车库不在协议内容中,王某夫妇如若需要,应当以8万元价款另行购买。

庭审中,原告王某认为,当初签订协议时,双方已经口头达成车库转移的约定,且被告李某已经将车库确认单交付给自己,应当认定李某同意转移车库。李某辩称,车库确认单是签协议时不慎遗失,被原告拾取,拒不承认同意将车库一并转让。

本案双方争议焦点在于:买卖主合同的成立,是否当然推定为车库所有权的转移?

即便没有对从物的约定,从物也应当随主物一并转移。但车库能否认定为房屋的从物?一方面,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明确了车位归属的约定方式,买房仅有车库确认单,且在卖方不承认的情况下,难以充分证明车库归属;另一方面,根据当前市场行情和交易习惯,车库往往是作为独立物品出售,且在车多库少的背景下,车库更是热门,动辄数万、乃至十数万的车库,也难以认定为从属物。在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果认定为从物随主物一并转移,将背离私法意思自治原则,削减卖家的处分权,影响司法公平。

后经法庭释法说法,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原告方同意撤诉。

律师点评

房产交易是人生大事,各项约定必须谨慎全面,车库与房屋属于两个不同的物品,像车库或者车位等配套设施,更需要买卖双方以“白纸黑字”确定下来,否则口说无凭,一旦房价上涨,存在开发商不承认的可能性,因此律师建议大家,签订合同时考虑的全面具体,以便将来发生问题时能够更加有效合法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