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对此类纠纷的处理原则作出了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处理方式
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房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交纳部分购房款,离婚分割时一般房屋归登记方所有,另外应考虑到该房屋的来源、对该房屋还贷的贡献大小、房屋增值情况等,结合房屋价格的市场因素对另一方予以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