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增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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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共有房产归一方所有的,无需经过物权变动手续

发布者:薛增洁律师|时间:2019年01月11日|分类:婚姻家庭 |626人看过


夫妻双方通过签署《婚内协议书》将婚后共同财产约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不属于一方将个人房产给予另一方的赠与行为。即使没有办理特权转移登记,亦不影响一方依据协议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律师点评

虽然夫妻之间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有效,但是存在可撤销的可能,是否能够撤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因为为了降低风险,建议有需求的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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