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杨某勤与薛某某系夫妻,共有六个子女:杨某兰、杨某娟、杨某华、杨某秀、杨某星、杨某光。杨某勤与薛某某分别于2010年3月、2013年1月去世。2012年9月在薛某某主持、案外人杨某某、薛某某的见证下,立下养老分家单。养老分家单载明:“位于青岛市黄岛区某户的房屋在薛某某百年之后给四个女儿(杨某兰、杨某娟、杨某华、杨某秀),黄岛区某二层房拆迁后二套房由儿子杨某星、杨某光平分;薛某某由六个子女共同赡养,每半月轮换一次,母亲如有大病,费用由儿女平摊。”原、被告六人均在养老分家单上签字。位于青岛市黄岛区某户的房屋登记在杨某勤名下。薛某某去世后,四原告杨某兰、杨某娟、杨某华、杨某秀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法院判决分家单有效,青岛市黄岛区某户的房屋归四原告所有。
【法官点评】
分家单是我国尤其是农村地区沿用多年的物权处分方式,本案中原、被告之父杨某勤去世后,涉案房屋由薛某某及原、被告共同共有。薛某某与原、被告签订的养老分家单对涉案房屋及其他财产进行了分配,并对薛美花的养老问题进行了约定,该养老分家单符合中国民间传统风俗,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约定,故法院确定其效力。
【律师建议】
分家单作为分割家庭共同财产的依据,在青岛市很多农村都适用分家单对于家庭财产进行处分,一般是在家里的长辈的主持下,由家庭成员共同签字确认,分家单的效力一般认定为有效的。分家单作为农村的一种风俗习惯,其效力一般也是法律所认可承认的。
律师建议这类事情最好是家庭成员共同协商解决,毕竟都是兄弟姐妹,且分家的事实确实存在,不要因为利益等问题发生隔阂,有问题及时沟通,按照签订的协议诚实信用的履行协议对于双方都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