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基本案情】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宫某某系夫妻关系,共育有二子一女,现均已成家。原告孙某某系社区居民,无工作,被告宫某某系退休工人。双方因家庭矛盾分居多年但未离婚。2008年6月,原告孙某某以被告宫某某不给付扶养费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每月给付扶养费600元,法院判决被告宫某某自2008年7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扶养费300元。 2012年10月,原告以身体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认为双方并未离婚,不同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认为原告因身体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被告又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医疗费用及扶养费。
【法官点评】
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管理夫妻共同财产、排除另一方对财产的支配权,使另一方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的情况时有发生。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