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青岛中院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于某某与王某成系夫妻,两人共育有子女五名,即原告王某英、王某辉、王某民、王某娟与被告王某的父亲王某利。王某成、于某某先后于1988年、2011年去世,王某利于2012年去世,王某利与被告王某梅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即被告王某。座落于青岛市市南区的某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于某某名下。于某某去世后,原告王某英、王某辉、王某民、王某娟诉至法院请求分割于某某的遗产。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利与被告王某梅婚后一直与被继承人于某某一起生活,被告王某梅、王某主张对被继承人于某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并申请了多名证人出庭作证。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梅、王某多分得遗产份额。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的王某利、王某梅夫妇婚后一直与被继承人于某某共同生活二十余年,对被继承人于某某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故在分配被继承人于某某的遗产时,被告王某、王某梅可以依法予以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