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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到较多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财产

发布者:薛增洁律师|时间:2018年11月24日|分类:继承 |387人看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青岛中院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于某某与王某成系夫妻,两人共育有子女五名,即原告王某英、王某辉、王某民、王某娟与被告王某的父亲王某利。王某成、于某某先后于1988年、2011年去世,王某利于2012年去世,王某利与被告王某梅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即被告王某。座落于青岛市市南区的某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于某某名下。于某某去世后,原告王某英、王某辉、王某民、王某娟诉至法院请求分割于某某的遗产。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利与被告王某梅婚后一直与被继承人于某某一起生活,被告王某梅、王某主张对被继承人于某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并申请了多名证人出庭作证。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梅、王某多分得遗产份额。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的王某利、王某梅夫妇婚后一直与被继承人于某某共同生活二十余年,对被继承人于某某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故在分配被继承人于某某的遗产时,被告王某、王某梅可以依法予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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