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增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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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常见问题及法律风险防范

发布者:薛增洁律师|时间:2018年11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407人看过


支持人:在买房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遇到一方因为房价上涨或下跌,不想卖了或者不想买了,意图违约,这种情况下法院会不会支付房屋差价部分呢?

律师:这个问题有很多当事人都曾咨询过我,是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而且这个问题也是在司法实践中比较有争议的问题。下面我为大家详细解答一下。

房屋差价是否支持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是很有争议的,部分法院认为根据全面履行合同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认为合同一旦签订生效,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能随意违约,且不能让违约方因违约行为而获利,加之保护守约方的原则等层面考虑,认定支持房屋差价,比如北京、天津、广东等地区的法院均有类似判例。

但目前就青岛地区而言,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房屋差价部分是否支持并没有出台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对于是否支持房屋差价需要根据案情具体分析慎重处理。比如说,若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因一方违约,守约方可以主张房屋差价,并对于房屋差价如何计算进行了明确具体的约定,因在私法领域,法律尊重意思自治,尊重双方的合同约定,法院支持房屋差价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

但现实生活中,大部分的合同中并未约定违约房屋差价以及房屋差价的计算方式标准,仅约定违约金或者定金,这种情况下,法院能否支持房屋差价呢?这种情况下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支付房屋差价是有困难的,目前青岛大部分法院对于该类情形是否支持房屋差价是非常慎重的,除非守约方能够明确证明违约方属于明显恶意违约,否则大部分法院系按照违约金条款支持守约方的损失的。

主持人:这样大家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需要明确在合同中约定房屋差价条款及房屋差价计算方式,除此之外签订合同时还需要注意什么呢?

律师:目前一套房屋的价格对于大部分家庭来说都是很高的,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影响很大,因此合同的内容对于双方而言非常重要,但是口说无凭,双方的约定需要落实到书面材料上面即房屋买卖合同。但具体到签订合同的合同条款层面,是需要根据不同的需求要求分析确定的,这里我简单说一下大的原则。对于卖房来说,就是及时拿到购房款,全款的房屋一般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最迟付款时间,因此问题不大,但若是贷款的房屋,则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时间点,如到某个时间点银行还没有放款,购买人需要几日内及时支付,若逾期需要承担何种责任。对于购买人来讲,能否取得房屋产权是最重要的,在房屋没有过户之前均存在风险,因此需要考虑以下几方面:第一房屋产权需要出卖人保证产权归属以及保证能够顺利履行过户等手续,避免查封、担保等情况。第二网签、贷款等事宜的时间点及逾期的责任承担。第三交付的房屋是否带家具家电等。第四房屋差价的约定。

以上是双方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及注意的事项,但是实际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需要综合分析双方的目的、条件等,对于双方的需求、房屋的现状等情况综合进行分析确定合同条款以及如何约定,因此律师建议大家进行买卖时尽量考虑充分,遇到问题及时咨询律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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