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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继承纠纷案例4

发布者:薛增洁律师|时间:2018年05月30日|分类:继承 |391人看过


案例四

存在明显瑕疵的代书遗嘱无效

——战某彩、战某与战某华法定

继承纠纷案

 

案情

       战某美与于某香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生育3个子女,战某彩、战某、战某华。战某美于2014年去世。战某美与于某香拥有坐落于莱西市的房屋1套。20164月,于某香住院期间立代书遗嘱一份并有全程录音、录像。经法院查明,于某香立代书遗嘱时医院已经下达病危通知书,从录音录像看,其躺在病床上,鼻子上插着氧气管,神志不清,宣读遗嘱内容时无任何表情,且录音录像有间断。法院判决认为不能确定遗嘱是于某香的真实意思,其所立代书遗嘱无效。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代书遗嘱落款时间为20163月,当时医院已经给于某香下达病危通知书,从录音录像看,被继承人病情严重,神志不清,上述证据能够证明代书遗嘱存在明显瑕疵,无法证明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法院对该代书遗嘱的效力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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