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底,青岛市各区市房价不断上涨,且部分地区涨幅高达一半左右,房价的大幅度上涨导致一方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纷纷违约。
且青岛市于2017年3月份与2018年4月份分别出台限购政策,导致部分房产不符合交易条件而解除合同。在此情况下,违约方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守约方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2018年4月18日出台新的新购政策,不论是一手房还是二手房,2018年4月28日之前办理网签的,若是对方违约不履行合同,守约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
另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系: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是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若是违约方要求解除,守约方想要继续履行合同,可以参考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若并未构成根本违约,守约方完全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