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增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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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院关于继承案件的分析案例二

发布者:薛增洁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9日|分类:继承 |427人看过

案例二

土地补偿费不应作为遗产分割

——慈某波、慈某志、慈某生与慈某

继承纠纷案

案情

      慈维某系慈某、慈某波、慈某志、慈某生之父,慈某名下承包的土地来源于其父慈维某名下的承包土地。根据慈某提交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案涉土地属于家庭承包,慈某为承包方代表。慈维某于2014年去世,20169月口粮地被征用,因慈某波、慈某志、慈某生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委会与慈某签订土地补偿协议,由慈某领走土地补偿款192 000元。慈某波、慈某志、慈某生起诉慈某要求继承分割土地补偿款。法院经审理,判决承包土地补偿款不属于遗产,驳回了慈某波、慈某志、慈某生的诉讼请求。

点评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包括以下两种:一是农村家庭联产承包,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承包;二是其他方式承包,主要是针对四荒地的承包。这两种不同的承包方式决定了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性不同。家庭联产承包所产生的是用益物权,其他方式承包所产生的是合同权利。家庭承包的主体是户,不是个人。该户成员平等享有经营土地的权利,承包期内,该户部分成员的死亡并不影响整个户的承包经营权,不是个人之间的遗产继承问题,新的家庭成员对于家庭承包经营权都享有权益,因此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不能继承。具体到本案,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丧失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应该补偿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所有成员中进行分配。慈某波、慈某志、慈某生并非该承包户中的成员,所以无权分得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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