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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效力

发布者:薛增洁律师|时间:2018年03月13日|分类:继承 |500人看过

遗嘱的效力

一般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的效力一般不会出现问题。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自己书写起草,并需要签字,写明时间。因继承案件发生时,遗嘱人已经去世,因此是否是由其本人起草需要继承人证明,据此律师建议自书遗嘱尽量也找见证人进行见证并且进行录像拍照等方法固定证据。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因为对代书人等均存在一定的限制,很多代书遗嘱因本身效力存在瑕疵导致继承人无法顺利取得继承财产,因此未避免将来出现风险,建议代书遗嘱尽量找律师代书并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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