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xx。
委托代理人:汪xx。
被告:陈xx。
被告:俞xx。
审理经过
原告李xx为与被告陈xx、俞xx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1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海伦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了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汪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xx、俞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李xx起诉称:2010年9月9日,被告陈xx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马在华借款56000元,借期为一个月,并由原告作担保。被告陈xx到期后逾期未归还借款,2010年12月8日原告作为担保人将借款全部归还。二被告在借款时系夫妻关系。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6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陈xx、俞xx未作答辩。
针对自己的主张,原告李xx提供了下列证据:
一、借条1份,证明2010年9月9日,被告陈xx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案外人马在华借款56000元,借期一个月。原告当时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承诺被告陈xx如到期无力偿还,由原告作为担保人自愿偿还全额借款。2010年12月8日,因被告陈xx未归还借款,由原告履行保证责任代为归还全部借款56000元。
二、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份,证明被告陈xx与被告俞xx于1995年9月25日登记结婚,而被告陈xx的对外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经审核,本院认证认为:对原告提供的借条、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xx于2010年9月9日向马在华借款56000元,约定2010年10月9日前归还。原告李xx作保证,承诺被告陈xx如到期无力偿还,由原告作为担保人自愿偿还全额借款。该借款到期后,被告陈xx未能归还全部借款,由原告李xx于2010年12月8日代为向马在华归还借款56000元。另查,被告陈xx、俞xx于1995年9月25日登记结婚,被告陈xx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本院认为:原告李xx与被告陈xx、案外人马在华之间的借款、保证合同合法有效。李xx作为保证人,在被告陈xx未按时还款的情况下,代为偿还借款,即取得向被告陈xx追偿的权利。因借款、保证行为发生时,被告俞xx与被告陈xx存在着夫妻关系,故被告陈xx对外所欠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被告陈xx、俞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xx借款5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财产保全费600元,合计1200元,由被告陈xx、俞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摘自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