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家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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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者:宋家兴律师|时间:2015年12月25日|分类:私人律师 |3116人看过

河北省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唐高民初字第173


原告:孟某。

委托代理人,赵x莲(系原告之女),女,汉族,1955xxx日生,现住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赵庄村南大街二排xx号,身份证号1302xxxxxxxxxx0029

委托代理人,赵x娟(系原告之女),女,汉族,1972xxx日生,现住唐山市路北区永庆道河北里水机厂西11xxx号,身份证号1302xxxxxxxxxx7943

被告:高某,女,1962xxx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高新龙源新居9xxx号,身份证号1302xxxxxxxxxx2422

被告:赵某,男,1987xxx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高新龙源新居9xxx号,身份证号1302xxxxxxxxxx3616

案由:继承纠纷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继承人赵x军母亲,被告高某系被继承人赵x军妻子,被告赵某系被继承人赵x军唯一儿子。201599日被继承人赵x军因交通事故死亡,留有位于唐山市路北高新龙源新居9xxx号建设面积107平方米楼房和位于唐山市高新区星河公馆二期建筑面积159平方米的楼房的两套房产、唐山鼎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95%的股权及银行存款若干等,原告与被告就遗产继承产生纠纷,20151218日原告孟某来院起诉要求继承被继承人赵x军的遗产50万元并要求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高某及赵某于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一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孟某应继承财产价值人民币40万元(此款由二被告转账至案外人原告之外甥张朝合中国建设银行账号 6227000180690089506个人账户中);被继承人赵x军其余遗产全部由二被告继承并享有权利。双方其他再无纠葛。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

--- 摘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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