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家兴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法律顾问侵权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拒不提供对己不利证据,同样输官司

发布者:宋家兴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990人看过

到法院打官司,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众所皆知。可是,对于另一条规定——“持有对己不利证据拒不提供,推定对方主张成立,很多人并不清楚。前不久,房山法院判决的一个案子便用上了这条。

200211月至20036月,刘远X(化名)达林X公司(化名)开发的达阳小区(化名)的四栋楼供应外墙涂料,并进行了部分施工,货款及施工费共计18.7万元。工程完工后,刘远X同建筑商进行了对帐,经与达林X公司共同协商,此款由达林X公司支付。20036月,达林X公司的达阳小区工程负责人徐鸣X(化名)收回了刘远X的对帐单,并给刘远X打了个收条。拿着收条,刘远X就放下了心,等着达林X公司给钱。但左等右等,几个月过去了,也不见上门送钱的,刘远X急了,带着收条找上了达林X公司。没想到达林X公司并不认帐,声称徐鸣X已离职,并没将对帐单交给公司,刘远X的钱应由建筑公司给,与达林X公司没关系。刘远X找了达林X公司不少次,好话也说了不少,仍是拿不回一分钱。无奈之下,拿着徐鸣X打的收条,刘远X就将达林X公司告到了法院。

审理过程中,达林X公司仍坚持徐鸣X已于2004年离职,走时并未将对帐单交给公司。达林X公司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原告根本没证据证明达林X公司与其之间的业务关系,也没有达林X公司认可的协议,公司赢这场官司是十拿九稳,刘远X告了也是白告。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徐鸣X收回原告刘远X对帐单的行为,因其当时为达林X公司开发达阳小区四栋楼的有关负责人员,其行为应视为代表达林X公司所为的职务行为。达林X公司主张徐鸣X已离职、未将对帐单上交公司的答辩,因系其公司内部事务,不能以此对抗第三人,且无证据佐证,不予采信;达林X公司主张原告与其无业务关系、原告应向建筑公司索款的抗辩,与达林X公司收回原告对帐单的行为相矛盾,亦不予支持。因原告刘远X的对帐单影响到本案中原告所主张的供货数量等事实的认定情况,而达林X公司将对帐单收走,至今不向原告返还,造成原告无法向他人主张权利,而达林X公司持有该证据却拒不提供,结合达林X公司达阳小区四栋楼开发商的相关身份,推定原告依据该收条要求达林X公司给付欠款18.7万元的请求成立。因此,法院判决达林X公司给付原告刘远X18.7万元。

对于这一判决,法官解释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这条规定是对谁主张,谁举证的补充,本案中,原告刘远X提供了被告达林X公司的工作人员徐鸣X工程完结后给原告出具的收条,证明对帐单在被告手中,举证责任已完成,因对帐单是对原告的诉讼主张有至关重要影响的证据,符合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情形,且结合被告的开发商身份,若双方无结算关系,被告怎会收回原告的对帐单?综合此两点理由,法院作出了如上的判决。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